?為騙取錢財,被告人張某與多名同伙合謀,以“金包銀”手鐲冒充純金手鐲,在四天內連續實施三起質押借款詐騙。近日,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,責令退賠。除張某外,其余同案人均被判處相應刑罰。
這場“金包銀”騙局,由張某與郭某甲、郭某乙、賴某等人精心策劃。他們分工明確,由賴某提供特制“金包銀”手鐲,張某負責駕駛車輛并提供被害人聯系方式,郭某甲等人則出面與被害人周旋。系列詐騙的首日,一行人駕車來到惠安縣某酒樓附近,郭某甲拿著看似貴重的“金手鐲”找到被害人陳某,以急需用錢為由,要求質押借款。在騙子們精心編織的謊言下,陳某信以為真,當場支付17000元。得手后,幾人迅速撤離現場,并將騙得的錢款瓜分一空。
當天下午,他們又將目標鎖定在經營汽修店的王某身上。采用完全相同的手法,郭某甲再次以質押“金手鐲”為名,從王某處騙得15000余元。整個過程中,張某始終在附近駕車接應。
三天后,張某竟伙同他人再次來到王某的汽修店。這次由郭某乙出面,以另一只“金包銀”手鐲質押,再次騙走16000余元。
然而這次,被害人王某經金店火燒驗證,發現“金手鐲”的真相。察覺被騙后,王某立即要求郭某乙退錢,卻發現對方已經失聯。
案發后,公安機關迅速展開偵查,陸續將涉案人員抓獲歸案。經專業機構鑒定,這些所謂的“金手鐲”為鍍金產品,鍍層薄,內部以銀為主,價值無法認定。
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,張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,數額較大,其行為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質押詐騙案件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同時,本案屬于共同犯罪,各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謀、分工明確,均應對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。
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,在進行貴重物品交易或質押時,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驗證真偽,切勿輕信他人。如遇類似情況,請保存好證據并及時報警,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。
(記者?尼松義?通訊員?付怡)